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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志工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27 22:49: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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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和谐志愿工作者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一、协会章程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三、档案管理办法

四、证书管理办法

五、印鉴管理制度

六、信息公开办法

七、财务管理制度

八、业务项目实施办法

九、会议管理制度

十、民主决策制度

十一、会员管理制度

十二、会长工作职责

十三、副会长工作职责

十四、秘书处工作职责

十五、秘书长工作职责

乐清市和谐志愿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乐清市和谐志愿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热爱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致力于教育、环保等方面的传统文化宣传、传承,做有道德的人。同时也协助联系解决就业、生活方面的困难者,为构建和谐乐清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乐清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乐清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浙江省乐清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服务范围

、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组织各种公益论坛;

、关爱留守儿童及其他特殊群体;

4、支持民间其他公益活动;

5、运营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为本会的志业服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审核通过;

(三)经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组织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本会可以根据活动需要,招募临时义工,并在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支持本会公益行动不到8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每年支持协会活动不少于0次。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本会理事确认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优先从资深志愿者、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会长的指导,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财务人员,监事会成员人及以上,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人,每届任期年,到届换届。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

(七)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主持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活动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以上表决通过后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09年0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乐清市和谐志愿工作者协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协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向业务主管机关报审同意,方为有效之重大事项包括一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接受捐赠、投资、捐助活动以及其它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协会举办年会

五、举办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之重大事项提报流程,须先经本协会内部签核流程核准后,提报理事会进行审议。依章程规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经出席理事/以上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同意后,依规定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本协会主办的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可透过通讯、书面或亲自报告等方式进行报备。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作依分层负责管理,非日常工作范围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理事长签署同意。

第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00年9月4日经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修订

乐清市和谐志愿工作者协会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本协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障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使本协会的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设立档案管理人员。该管理员负责归档、保管等职责。

第三条档案由各部门人员协助档案管理人员收集有关本协会工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片材料及报纸杂志的相关内容,交由档案管理人员在一定的期间内,将档案整理及分类进行系统立档。真实而全面地反映本协会的主要工作情况,以备今后考查其发展历史或查找有关数据。

第四条本协会各部门完成每项份内工作后,应及时将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立档,定期交由档案管理员归档。各部门协助档案管理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完整性(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待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五条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是指本协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协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另外,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进行系统备份及自行保管并提供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清册存查。

第六条本协会档案分为三大类:

一、文书档案:

重要的会议材料、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单位来往文件、本会工作所形成的计划、总结、执行记录、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任免材料及劳动合同,以及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图片、音像档案:

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各类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影片及外部单位对本会的报道与奖励等相关资料。

三、会计档案:

捐款收据、记账凭证(含附件)、会计报告及各种财务核销资料等。

第七条依据相关法令规定,本会所形成的档案保管期限包含年、5年、0年、0年及永久。

第八条所有形成的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檔案管理人员和各部門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如遇档案管理员、会计同仁及人资同仁工作变动,所管档案材料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移交人、接收人、证明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00年9月4日经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制定

乐清市和谐志愿工作者协会

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本协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证书使用的严肃性,确保证书使用安全、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所属证件包括:

一、开户许可证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三、机构信用代码证

等相关证件,由本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条证书使用,需经本协会同意,所有证件不得出借、转让。因公借用者,应先向单位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借用。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相关证件及时归还,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以防证件损坏、丢失。

第四条因故导致证书的损坏或丢失,证书保管人需立即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向有关单位办理证书的挂失、补办等手续。

第五条证书保管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证件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把证书保管工作移交给接收人,并交代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六条本协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牌匾等由本协会秘书处进行短期保管,定期汇总资料输入档案系统,转由本协会档案管理员完整保管。各类荣誉证书未经本协会同意,不得带离协会办公地点。

第七条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协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加盖年检印鉴,如遇年检制度修改,本协会作业流程同步修改配合登记管理机构的年检作业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公告实施,修订时亦同。

00年9月4日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修订

乐清市和谐志愿工作者协会

印章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印章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维护企业利益,确保企业各部门各项工作开展顺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包括协会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第三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向上一级部门领导汇报。

第二章印章刻制

第一条 协会成立后或换届后,基本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的刻制,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办公室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第三章印章使用

第五条对各类印章的管理,协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必须由不同的专人保管、不得遗失,各印章保管人员应对其印章负完全责任,不能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使用,也不能擅自接受他人保管的印章使用。印章使用每次必须实行登记签字备案手续。

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存放,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保管,确需委托他人代管,应当在印章使用单上登记。

第七条印章使用应该登记,用印登记表由用印人亲自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写;用印审批单,由用印人填写,由审批人签字审批。印章使用必须详细登记用印日期、用印事由、印章类别、用印份数、审批人、经办人;确因协会需要需将印章带离室外使用的,还必须标明归还日期。

第八条印章使用流程: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上报协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印章需带离室外使用的审批流程:按照以上流程和要求办理,但印章保管应当跟踪印章管理,直至印章收回。

第十条本办法由秘书处与财务部负责解释、修改。

乐清市和谐志愿工作者协会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协会信息公开活动,加强协会自身的宣传建设,展示本协会的各项工作,让社会更多的了解本协会,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各项事业的快速、稳健发展,进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慈善法》与其他相关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党支部书记全面领导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推进本协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协会秘书处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编制本协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协助支部书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党支部书记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七、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协会信息通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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